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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定不要这样作废发票

发布日期:2023-03-27 16:04:03 浏览次数:

前一段时间,宏创君听朋友说有一家公司在发现进项不够的时候,突然打起了“降低销项”节税的主意,于是就大量作废发票,认为这是在“以票控税”,为公司节约了成本。殊不知早有这样做的案例,且这样做的公司都被税务机关告知要对其展开十个月的稽查。在金税四期的大环境下,违规作废发票是一定会被处罚的,轻则是需要公司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重则会被移交司法机关作近一步的判决。所以各位老板要注意了,一定不要这样作废发票!那么还有哪些作废发票的方式是违法的呢?怎样作废发票才是合法的呢?宏创君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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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隐瞒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企业最常见的。纳税人把已经开具的发票作废,到下个月的时候再重新开,把当月的发票金额控制到免税额以下,避免上税。

1、免征额的范围附近大量作废发票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原小规模免征额为月10万或季度30万,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有些公司就会跟着政策变动的范围调整自己的开票额以及作废发票,也就是说原来可能在月10万附近作废,现在就改到在15万附近作废。真的会有这么“巧合”吗,金税四期的大数据一定会发现的,像这种“巧合”一定会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的。

2、在认定小规模的标准附近作废发票

当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局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所以很多老板为了能不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把公司销售额控制在不超过500万,在这个范围附近人为作废发票,这样也是不可取的。

二、串通的作废

销售方和接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然后双方恶意串通,通过销售方作废部分的发票(未收回的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的操作来完成。

三、大量、大额的作废

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作废发票的频次是极低的,这属于偶然事件。当一家企业在某一个时间段大量、大额的作废发票,这就会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其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缴税款的行为。

四、重开和作废发票相同

同一笔业务,在作废发票后又重新开车一模一样的发票,这不是掩耳盗铃的行为吗?

 

这样看下来,难道以后都不可以作废发票了吗?当然不是这样的,以下几种方式,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废,不用担心被税务机关稽查:

1)开具错误;(2)销货退回;(3)销售折让;(4)服务中止;

在作废发票的时候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各有不同。

一、一般纳税人

在开具专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及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作废专用发票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及时操作按“作废”处理,在纸质版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全联次存留十年。

二、小规模纳税人

代开专用发票遇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的情况,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以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在没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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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宏创君对于“注意!一定不要这样作废发票”的一些观点。企业总会有开错发票或因为某些原因发票用不上的时候,这个时候可以选择作废发票,但作废发票也是一门学问,不能随意作废,这样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如需了解更多作废发票或其他工商、财税方面的知识,欢迎随时联系宏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