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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搬迁员工不去,公司需要给经济补偿吗?

发布日期:2022-12-03 16:57:25 浏览次数:

受租金问题、办公场地大小、办公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搬迁到新的办公地点,基本是每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尤其是近几年,收到疫情的影响,很多公司都会控制经营成本,把办公室搬迁到租金较低或面积较小的新办公室。如果搬迁的地点在原来的办公地点附近,那对员工的影响不会太大;但是,如果公司搬迁的地点离原来的办公地点有一些距离,员工不去新的办公地点上班,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给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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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搬迁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不管是公司的被动搬迁,比如:深圳市为了治理环境污染,很多制鞋厂从深圳市搬迁到河源市。还是公司的主动搬迁,比如:恒大公司把总部从广州市搬迁到深圳市。

公司作出的上述搬迁决定,均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只要公司自己决策就可以了,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不能说,员工不同意搬迁,公司就不得搬迁,这个在情理上是说不通的。


二、公司要求员工随迁,员工是否必须同意

虽然公司有搬迁的自主决定权,但是,如果公司决定搬迁之后,要求员工随迁,员工能不能拒绝去新办公场所上班呢?

这里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搬迁,到底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还是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

(一)劳动合同履行范畴:

1、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搬迁。

例子1某酒楼从杭州市西湖区A地搬迁到杭州市西湖区B地。

解读:虽然这种搬迁,会给员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带来一定的变化,但考虑到这种变化只属于一般变化,对员工的影响很小,员工原则上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2、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例子2某公司从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大厦搬迁到深圳市罗湖区平安银行大厦。

解读:这种搬迁,表面上看是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但是,两处办公场所的距离并不是很远,实际上这种也属于一般变化,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

例子3某公司从北京市朝阳区搬迁到北京市昌平区,周某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

解读:这种搬迁,虽然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但是,对于部分员工来说,自己家到新办公场所的距离反倒比自己家到原办公场所的距离更为接近了,那这种搬迁,对于该部分员工来说,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3、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采取弥补措施消除或降低影响的。

例子4某公司从广州市白云区搬迁到广州市黄埔区,公司规定,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新办公场所的,公司每月提供交通补贴600元。

解读:有一些公司搬迁,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比如说:从市区到郊区,这种搬迁,实际上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带来较为严重的变化,但是企业为了消除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采取了给员工提供了班车、交通补贴、宿舍或调整上下班时间以适当减少工作时间等措施,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公司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努力,而员工对于公司搬迁也是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的,故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4、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但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

例子5黄某在深圳某公司任职销售,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基于乙方(即黄某)销售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在不同城市进行业务,双方确认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东莞市、广州市、佛山市、珠海市、中山市。后该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整体搬迁到东莞市常平镇。

解读:因该公司与黄某约定,黄某的工作地点包含了东莞市,故该公司从深圳市搬迁到东莞市,对于黄某来说,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的,员工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员工应到新办公场所上班,如果员工拒绝到新办公场所上班的,就构成了旷工,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比如,公司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的,员工以公司搬迁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不认定公司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员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支持。


(二)劳动合同事项重大变更范畴:

1、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

例子6某公司从上海市搬迁到江苏省常州市。

解读: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对于员工的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保护等都会发生重大变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2、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严重的影响。

例子7某公司从重庆市江北区搬迁到重庆市黔江区,新旧办公场所的距离在300公里以上,某公司规定,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黔江区的,公司每天提供班车接送上下班,而且每月提供交通补贴800元。

解读:这种搬迁,虽然是本市内的搬迁,公司也采取了弥补措施(为员工提供班车及交通补贴),但是员工前往新办公场所上下班所消耗的时间和原来相比增加了8小时之久,公司的搬迁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了实质性地重大影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例子8某公司从北京市海淀区搬迁到北京昌平区,员工张某住在海淀区,家里有精神病人陈某需要就近照顾。某公司规定,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昌平区的,公司每月提供交通补贴800元。

解读:这种搬迁也是本市内的搬迁,公司也采取了弥补措施,但员工确实存在着客观原因(如随身照看长期生病的家属等)不适宜到新办公场所工作的,也应认定公司的搬迁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性地重大影响。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的,公司要求员工随迁的,员工有拒绝的权利:

如员工同意的,则双方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如员工拒绝的,则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员工到新办公场所上班。

此种情形下,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事项(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是三期女职工的,则公司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解雇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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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宏创君对“如果公司搬迁员工不去,公司需要给经济补偿吗”的一点观点看法,公司搬迁员工不去,公司需不需要给经济补偿,这个得考虑公司搬迁的实际情况,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有些情况下公司搬迁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这种情况下员工不去,公司也不需要给经济补偿,有些情况下公司搬迁是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这种情况下员工不去,有权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如果您的企业有遇到需要搬迁的情况,可以咨询宏创君协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