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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免税、减税,这波税收优惠政策,你必须知道!

发布日期:2022-09-28 16:01:03 浏览次数:

在这几年,受到疫情的施虐,我国乃至全球的企业都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为了帮助我国企业度过寒冬,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了一系列退税、免税、减税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身为企业老板需要时常关注,因为这跟自己的企业息息相关;对于打算准备创业的准老板们,也可以趁着这些政策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发展,做到既符合国家发展,又能做到节税,增加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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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关于这个,在之前的《辟谣!个体户记账、报税、年检一样都不能少》文章中也有大致提到)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1231日。 

二、自202211日至202212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1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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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宏创君提醒大家“节税方法千万条,用错一条就要糟”,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处理好各类税务问题,做好税务筹划,有任何财税上的疑问,欢迎随时咨询宏创君。